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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软件与商业化的“矛盾”


  由Richard Stallman创建自由软件基金会(“FSF”),是为了消除对计算机程序在复制、分发、学习和修改方面的种种限制。由此,他们制定了GPL。但在GPL的条款下,“freesoftware”指的是“自由软件”而非免费软件。正因为“非免费”,才引来商业化的种种魅力。

  毫无疑问,Linux在所有自由软件中最为典型。因此,我们以Linux为例来谈受GPL约束的自由软件商业化问题。

  基本商业模式:软件分发服务

  无论是Stallman还是Linus,都从来没有反对过针对Linux的商业行为。事实上,FSF的大多数资金来自它的软件分发服务。Stallman认为,在Copyleft时代,软件公司可以靠服务和培训赚钱,而非靠收取软件的版权许可使用费来获利。Linus本人也很高兴人们能在Linux上赚钱,“因为这样增加了Linux的深度,也引入了新的动机和新的因素。如果不是因为商业目的,那是不可能的。”一般情况下,针对Linux的商业行为包括:通过发行Linux软件的行为营利;通过销售(许可)不受GPL约束、具有版权的基于Linux系统的“不同作品”营利(注:如果能够合理地认为再发布作品的某一部分并非是程序或其衍生作品,是独立的部分,则形成“不同作品”。“不同作品”独立发布时,不受GPL条款的约束,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即使是“不同作品”,当它作为衍生作品的一部分发布时,作为一个整体它仍受GPL的约束);以及通过向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培训、软件维护、修改等)收取费用。

  靠Linux软件的分发行为来赢利,是基于Linux的最基本的商业模式。如果发行人愿意,他可以将从任何人、任何地方获得的任何受GPL约束的Linux软件版本不加修改地向任何人分发,同时向他的客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只要该分发人完成GPL许可证下所规定的对再分发人的义务,他的行为就是完全合法的。但请记住,分发人收费的依据是他为分发行为支付了人力和物力,并且他的收费依据也仅限于此,绝不是程序或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即使分发者修改了程序,改进了程序的性能,形成基于程序的衍生作品,他在复制、分发衍生作品时所获得的权利也不比单纯的分发行为人更多。

  人们也曾担心GPL条款之下对自由软件的自由分发模式会影响到商业化公司的生存。但随着以Linux为核心产品的软件公司的迅速增长,人们发现这个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商业化的Linux软件公司吸引客户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日新月异的软件新版本,这是吸引客户的关键所在;除Linux核心操作系统之外,还提供丰富的支持软件,而有些软件构成“不同作品”不受GPL约束,其他人无法自由复制;详尽的说明书和技术支持,说明书应当是受版权法保护的;有的商业公司还对客户提供软件质量的担保。可以预料,单纯以再分发别人开发的Linux操作系统为生存手段的组织是很难继续存在的。

  不同作品与无担保

  “不同作品”的发布不受GPL的约束,版权人可以收取软件许可使用费,可以与受许可方订立与GPL截然不同的许可使用协议。目前,许多Linux商业公司在对Linux操作系统进行提高性能的开发的同时,也开发了许多在Linux操作系统上运行的支持软件,如浏览器、文字处理软件、各种游戏等。它们中的大多数满足“不同作品”的条件。许多商业化公司将“不同作品”置于GPL的约束之下,而有的商业公司则保留了“不同作品”的版权,藉以提高软件的收费水平,防止竞争对手依GPL条款将软件无偿使用。这两种做法都无可厚非。

  无担保是GPL的重要条款。一般产品进入市场,要具备适合于销售的适销性和具备符合特定使用目的的适用性,这是产品生产者对用户的默认担保。为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GPL中的无担保条款是严格的,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担保,版权所有者或其他提供程序的人均不提供。但是,GPL条款不禁止再分发人以自己的名义为用户提供担保,而且还可以为担保行为收取费用。这也是Linux商业公司能得以拓展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Stallman在《十五年,自由软件的历程》文中这样讲:世界并不平静,我们并不能因为今天我们拥有自由,便指望可以在未来的五年继续拥有它。对于这一问题,Linus本人却显得释然,因为他知道,一个期望操纵Linux系统的公司,必须接管和承担Linux系统的内核开发工作。但这个代价确实是昂贵的。

  自由软件与专利

  自由软件受到专利的威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不受GPL约束的第三人拥有某项软件专利,而自由软件的原始开发者或后续修改者在程序或其衍生作品上使用了这项技术;二是自由软件的再发布者以个人名义将自由软件中的某项技术获得专利,事实上他将自由软件变为私有。对于后一个专利问题,GPL有权力约束专利申请人。GPL明确地规定:要么申请到专利后允许任何人自由使用(这等于没有专利),要么不准许有专利。对于第一个专利问题,GPL是无权约束专利权人的,而且如果在该专利有效区域内发布该自由软件,可能会导致专利侵权责任。对于这个情况,GPL作出了无奈的规定:如果某一专利不允许所有那些直接或间接从他那里获得程序副本的人们在不付专利费的情况下发布程序,则应根本不发布程序。

  GPL也考虑到了更为严酷的情况:在某些地区由于专利问题,自由软件的发布和使用受到限制。这种情况下,原始版权人可以增加限制发布地区的条款,将这些地区明确排除在外。


——摘自:赛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