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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难度大《软件政府采购实施方法》引发地震

原文作者:
作者: 记者 杨霞清 实习记者 陈淑娟
文章出处:[计算机世界报]
上周,业界期盼两年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迈出坚实的一步,同时亦引起了强烈的争议。政府采购如何规范?如何促进国产软件发展等问题再度成为焦点。
  3月31日-4月9日,《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并下放企业征求意见。
《草案》将软件分成三类:“本国软件”、“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和“非本国软件”。犹如一石激起千丈浪,最近一周,国内企业和专家纷纷发表意见,争论焦点集中在《草案》设立的“优先采购非本国软件目录”中。有观点认为,“优先采购非本国软件目录”的设立把“本国软件”和“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在政府采购中 “谁更优先”模糊化了,有可能给政府采购国外的软件留下“后门”。此外,国内企业认为草案中部分条目的规定并不明确,执行难度比较大。
  但另一方面,根据外电报道,外国企业对《草案》有所焦虑,认为对国际软件开发商并不是好消息,《草案》对申请条件、审批手续的规定客观上给国际厂商拓展中国市场带来一定的障碍。甚至中国政府实施的政府采购倾斜政策也可能会导致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增加。
  《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一直挑拨着软件界和媒体的神经,因为事关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以及跨国企业在华利益,其出台时间已经推迟了两年。此次草案的推出遭遇内外攻击,进一步说明这件事情的复杂性。在采访中,企业和专家亦无法对《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正式出台时间做出预测。
  优先级别“模糊”化?
  “我们反对第三章有“优先采购的本国软件产品目录”这样的提法。”红旗中文2000软件技术公司的总经理胡才勇接受采访时说,《草案》下放企业征求意见期间,中文2000已经把这个反对意见盖好章传真给了相关部门。
  对第三章持反对意见的不止胡才勇,国内软件企业和专家纷纷发表意见表示质疑。该章的第十九条规定,主要供应商满足投资、研发投入、外包出口、纳税等方面达到一定的要求,可以申请列入《优先采购的本国软件产品目录》,同时,在第十八条规定,《优先采购的本国软件产品目录》是采购人在采购非本国软件时应当优先选择的范围。
  国内一家办公软件的负责人认为,《草案》本意体现的软件政府采购的优先顺序应该按“本国软件----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非本国软件” 执行,但这种写法把第二章的《本国软件的认定》与第三章的《优先采购的本国软件产品目录》并列,而且在第三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优先采购国产软件”,因此 “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和“本国软件”究竟谁优先很模糊。 “这给有些地方政府采购国外软件找到理由,因为‘非本国软件’前面有‘优先采购’字样”
  “应该在第三章的首条中明确在什么条件下采购非本国软件。比如说可以加上“在本国软件产品没有或者满足不了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购非本国化的软件产品。”中国软件协会副理事长华平澜同样认为第三章把优先级别模糊化了。他认为, 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本国的产品,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
  红旗LINUX公司总裁赵晓亮亦提出,“应该明确写出,在软件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优先选择本土软件。”
  言辞最为激烈是倪光南院士。倪光南认为,《政府采购法》中只有“本国软件”和“非本国软件”之分,《草案》却将软件分成三类:“本国软件”、 “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和“非本国软件”。他认为这个类别缺乏法律依据,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法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而且这种分类容易造成混淆,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这一最重要的原则。
  一些企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的意见。胡才勇建议把第三章的写法“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目录”改为“非本国软件”,再在第三章下面的条目中分为“第一批的非本国软件目录和第二批的非本国软件目录”等等。“这样就不会造成混淆。”更有专家戏称,法律应该由“法律学家+技术家+语言学家”联合制定。
  记者企图联系微软,希望得到对此〈草案〉的态度,但打其中国区的反言人的手机,一直没有打通。根据外电报道,外国企业对〈草案〉有所焦虑,认为对国际软件开发商并不是好消息,对申请条件、审批手续的规定客观上给国际厂商拓展中国市场带来一定的障碍。中国政府实施的政府采购倾斜政策也可能会导致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增加。
  网上公示和征求企业意见后,《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将进入定稿阶段。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将如何考虑和采纳国内外的意见,将成为未来关注的焦点。
  操作性难度大(操作性尚需改善)
  国内软件企业和专家提出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草案》中某些条目还缺乏操作性,不够明确化。
  华平澜是中国软件协会副理事长兼北京软件协会会长。根据《草案》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软件协会为非本国软件的申请和初审部门和本国软件认证的初审部门之一。作为将来的初审的参与者,华平澜和他的同事研究了《草案》后发现有些条目可操作性比较差。比如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申请本国软件产品认证,须提交“符合中国现行的产品标准、技术法规和信息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软件产品是否都有标准和法规,很难讲。另外,信息安全方面中国有五个部门即公安局、保密局、机要局、安全局有信息安全的要求,究竟以哪个部门的要求为准,还是五个部门的要求都要符合,有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也给本国软件的增加了负担。”
  “这给本国软件提高了门槛。” 胡才勇认为,如果是涉及到信息安全方面的产品,增加对信息安全方面的严格要求不可厚非,但像中文2000是通用的产品,对此有信息安全方面的要求不必要。
  有企业认为《草案》在“本国软件在政府采购中所占比例”方面并没有做出规定。《草案》第三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应当购买按照本方法认定的本国软件产品和规定的本国的软件服务。购买非本国软件应当按照本方法进行审批。” “这个说法空间很大,可以理解为对本国软件支持力度很大,达到100%,也可以理解为力度较低。”共创开源软件公司副总裁刘明保在接受采访说。华平澜也有类似的观点,“建议详细规定什么情况下应当采用本国软件的,还可以设一定的比例,比如不少于80%或90%等等。”
  红旗LINUX总裁赵晓亮也认为,办法应该更明确。首先,办法并没有明确写出“在本国软件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优先选择本国软件”之类的条款,无法明确体现出国家的扶持方式。第二,应该有保证实施的条款,否则无法保证“政府采购优先选择本国软件”的真正实现。他提到以前看过的征求意见版本里,有过如果不优先采购本国软件,则不下发扶持资金、追究相关决策负责人的责任等条款,而如今的办法在这方面还是空白。此外,他认为应该有第三方机构对一个软件是否能满足政府用户需要给予评估,如一个专门的评测机构或者相关专家的评估,而不能任由政府部门随意给出各种理由采用国外软件。
  亦有人士说,不能期待一部法律法规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了。能细化的就细化,不能细化的,希望之后能出台一些实施细则,有利于执行和实施。
  “战略问题“和“市场化”如何平衡?
  “《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应该早一点出台,现在才出台〈草案〉太晚了。”华平澜对本报记者说,“但有总比没有强。” 已经拖了两年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一直挑拨着软件界和媒体的神经。因为关系到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和跨国企业在华的利益,中国政府对此《方法》的出台非常谨慎。
  业界很多专家呼吁政府的态度应该是“优先采购国内软件,不排斥国外软件。”华平澜说,政府采购中完全不采购国外的软件也不可取,因为某些地方确实需要国外软件。但政府优先采购本国软件属于战略性的问题,这在全球各个国家也是普遍做法,与“市场化”并不矛盾。红旗LINUX总裁赵晓亮表示,“我们不用顾虑这个政策对国外软件的影响,因为中国市场增长很快,商业市场的空间也很大,外国公司不会放弃的。亦不会对招商引资造成影响。”
  我国本土软件业发展时间比较短,与国外发展了几十年的软件产业相比,规模、营业额等都还不能同日而语,政府采购对国产软件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应该给国产软件业时间、空间和政策,让它们尽快长大。我们一直希望能得到‘光明正大’的保护。”国内另一家软件公司人员说。
  在去年的全国省市级的政府采购当中,因为没有详细的法规,天津和北京出现大规模采购国外软件的情况。之后,在各方面的压力下,北京政府对采购结果进行了更改。在这种情况下,国内软件在去年的省市局采购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根据信产部3月公布的统计数据,在去年的省市级政府采购中,本土软件的数量占总采购量的68.4%,其中,办公套件中本土软件达到近70%的占有率,操作系统中本土软件占总数的39.2%,杀毒软件上本土软件占总数的97%。但另一方面,在这次省级软件政府采购中,总花费是2.5亿元,其中用于购买国产软件的只有6120万元,仅占总经费的24%。微软东西太贵和国内软件为争夺市场压低价格是主要的原因。
  对于《草案》的出台,一方面,国内企业认为“不解渴”,另一方面,是国外企业认为限定了其在华的发展。政府部门如何在扶持本国软件和不排斥国外软件间作出怎样的“平衡”,将引人关注。